几日前,市民张女士在某商场买回一提“娃哈哈”回家后发现,这提“娃哈哈”喝起来口感有区别,细看,发现其实是“娃恰恰”,张女士买回了山寨产品,缺乏消费者维权经验的张女士不知道该如何维权。于是,小编就此问题咨询了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星,让律师来给我们介绍下购买产品后发现是山寨产品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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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山寨产品,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杨文星律师说,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
但是,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购物小票、商品实物等等。一般来说,我们要保留的证据原件包括购物发票、小票、商品实物等,如有必要,最好考虑写一份书面的经过材料。
即比如购买的是山寨产品的话,我们要提供所购产品的发票或购物凭证,在发票或购物凭证上,应写明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产品经营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或字号名称或印章、购买产品时间;提供产品的外包装,必要时应提供产品样品、或其它认定山寨产品的相关证据等等。
另外,小编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由此可见,张女士可以拿着证据找商家退货处理并且赔偿损失。
以上购物维权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稍后将给大家分享常用日用品维权方法,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