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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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
审核,并形成了本轮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控股股东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云天化集团)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拟以现
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请发行人说明:
(1)云天化集团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是否为自有资金;(2)云天化集团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
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
况或减持计划,如是,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
易的有关规定,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3)本次发行完成
后,云天化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相关规定
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20 万吨/年磷酸铁
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项目”(以下简称聚能新材项目)和“30 万吨/
年电池新材料前驱体及配套项目” 之子项目“建设 20 万吨/年电
池新材料前驱体装置”(以下简称天安化工项目)以及偿还银行
贷款;2)聚能新材项目主要采用铵法的工艺路线,总投资额为
目主要采用铁法的工艺路线,总投资额为 225,444.73 万元,拟投
入募集资金 150,000.00 万元;3)发行人投资建设年产 50 万吨磷
酸铁及配套装置项目,其中一期 1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建设按计
划推进,已进入投料试车阶段。
请发行人说明:(1)目前磷酸铁生产的主流工艺路线及不
同工艺路线之间的差异,同行业公司主要采用的生产工艺及对应
产能;本次募投同时选择两种生产工艺的原因,两个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差异较大的原因;(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
新技术,与公司现有业务和前次募投项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结
合报告期内业务开展、工艺技术、原材料采购、下游客户等因素,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投向主业;(3)本次募投项目的准备和
进展情况,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相应的人员、技术和设备
等能力储备;(4)结合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竞争格局、下游
客户需求、同行业公司及发行人现有及在建拟建产能、在手订单
及客户拓展情况等因素,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产能规划
的合理性以及产能消化措施。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67,604,335.87 元;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余额为 42,377.14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均已建设完成,是
否需要继续投入募集资金,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结余情况;
(2)
前次各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具体构成,各投资构成中使用前次募集
资金投入情况,是否为非资本性支出,结合各项目投资金额中非
资本性支出情况、结余资金用途等情况说明前次募投项目中实际
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数额及其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是否超过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聚能新材项目实施主体为云南云聚能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新材),目前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
行人已与华友控股签订了《关于磷酸铁、磷酸铁锂项目合作意向
协议》,双方合作共同推动 5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50 万吨/年
磷酸铁锂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目前,聚能新材正在办理工商登记
手续,办理完成后聚能新材将成为发行人控股 51%,华友控股下
属全资子公司浙江友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友山)持
股 49%的合资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1)华友控股和浙江友山的主营业务、经
营情况及市场地位,在磷酸铁领域的业务、人员、技术、资质、
客户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与公司合作的背景、原因和商业合理
性,具体的合作模式及运行机制;(2)浙江友山是否同比例增
资或提供贷款,以及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3)相关股
权转让事宜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
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8 条的相关规定发
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建设
“聚能新材 20 万吨/年磷酸铁项目”和“天安化工 20 万吨/年磷酸铁
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
贷款金额为不超过 150,000.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发行
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1,153,073.43 万元;3)发行人进行募投项目
效益预测时,项目的收入预测根据项目设计产能和产品售价进行
测算。
请发行人说明:
(1)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向、
测算依据及过程说明各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结合日常营运需要、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日常经营积
累、目前资金缺口等情况,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2)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安排、测算依据,结合公司
报告期末持有大额货币资金及相关资金用途等分析募集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与合理性;(3)结合磷酸铁市场目前的价
格走势、供需情况、未来发展及同行业公司产能扩张情况等,分
析未来市场对公司磷酸铁项目产能的去化情况、募投项目效益预
测的收入预测根据项目设计产能进行测算是否合理;募投项目效
益测算成本、费用项目的测算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前述情况说明
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4)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履行的决
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万元、27,203.61 万元、364,193.52 万元和 513,049.40 万元,销售
净利率分别为 0.33%、0.76%、6.65%、10.72%;2)报告期内发
行人存在较多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其中包含部分关联方;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各主要产品量价变动、境内外销
售情况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结合产
品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的变化情况分析销售净利率、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逐期大幅增加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展
情况是否一致;(2)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重叠涉及的采购、
销售金额、占比,相关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结合业务
实际、交易内容及类型、市场公开价格、其他第三方采购及销售
价格、毛利率等情况说明客户、供应商重叠的合理性、交易价格
的公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结合商贸物流业务的具体
经营模式、开展流程、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指
定供应商等情况,说明商贸物流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结合产品销售均价、单位成本
情况分析公司主要自制产品的毛利率 2020 年均大幅下降、2021
年大幅上涨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及市场行情变动是
否一致;分析商贸物流业务毛利率波动原因,毛利率水平是否符
合行业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分别为 379,103.65 万元、226,165.07 万元、95,454.78 万元和
为 5,213.70 万元小于 2020 年末账龄 3-4 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不同客户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存在差异;4)报告期各期末,公
司应收票据分别为 21,601.82 万元、36,326.41 万元、151,619.64
万元和 167,509.30 万元, 2021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较 2020 年
末增加 115,293.23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各期末不同业务的应收账款金额、
主要客户、公司结算政策及信用期等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
金额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营收变动是否匹配;(2)2019
年末账龄 2-3 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小于 2020 年末账龄 3-4 年的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020 年末账龄 1-2 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小
于 2021 年末账龄 2-3 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合理性,公司应
收账款账龄的统计依据及准确性;(3)各期末按单项计提坏账
准备的应收账款不同客户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确定依据及坏账
准备计提充分性;结合不同风险特征组合的应收账款的账龄、应
收账款周转率、历史坏账情况、期后回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各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
报告期内应收票据贴现、背书转让的金额、终止确认的情况,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末,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中,
镇雄县天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天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
捷佳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云南云天超蓝科技有限公司等的投资
认定不属于财务性投资;2)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持有
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78,070.33 万元,认缴出资尚未出资到位的
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2,20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最近一期末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中被投资公司与公司的交易情况、与公司主营业务以及客户上下
游产业链的紧密关系、获得业务协同优势情况,说明相关投资公
司未认定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2)自本次董事会决议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公司认缴出资尚未出资到位等的实施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
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3)最近一期末公
司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
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1 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云天化集团
及其控制的部分企业存在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业务
存在一定重合。云天化集团就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向云天化出具
了相关承诺,其中部分承诺出具时间较早;部分承诺已延期多次,
延期后的承诺期即将届满;2)云天化集团拟成立合资公司并控
制该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潜在同业竞争,云天化
集团出具了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1)云天化集团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未
能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承诺履行是否存在重大障碍;避免和解
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明确和切实可行;(2)已延期的承诺是
否存在再次延期的可能性以及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相关措施与
此前延期时的措施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可以有效履行;
(3)
云天化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情
形,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
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的相关规
定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 15 宗
涉诉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未决或可预见的诉讼
案件;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单笔处罚金额在
计、海关等事项,其中部分子公司还被处以停产整顿、暂扣安全
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业务资质已到期
或即将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说明是
否存在新增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相关诉讼、仲裁预计负债
计提是否充分;(2)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具体整改措施及有效性,
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3)是否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
所需的全部业务资质,已到期和即将到期业务资质的续期安排,
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的过程、依
据和结论。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万元,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以及消耗性生物资产。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在手订单、采购及生产周期、不
同业务对应的存货情况分析各期末存货余额持续增长的原因及
合理性;(2)各类存货库龄分布及占比,结合订单支持率、期
后存货消化、同行业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等情况,说明公司存
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完全取得募投项
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目前也存在使用几块临时用地的情形;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房产尚未办妥产权证书;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土地和房产用途为住宅,
年就自身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持有的自行建设住宅事项出
具了相关承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土地权证办理的最新进展情况,对
应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
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
目实施的影响。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是否
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2)公司使用的临时用地以
及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的具体情况,相关权属是否存在纠纷、
相关手续的办理进展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和募投项目
可能造成的影响;(3)公司及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公
司就住宅相关事项承诺的具体履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
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的相关
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总额小于其他货币资金—受限货币资金总额的原因;(2)结合
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
充分;(3)各期末在建工程的主要项目金额、工期、建设进度、
核算依据,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况;(4)各期利息收入、利
息支出与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勾稽关系,存款利息收益率及利
息费用水平是否正常、合理,各期末存贷双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5)结合目前公司负债规模及结构、货币资金、盈利能力、现
金流状况及外部融资能力等,量化分析公司的短期、长期偿债资
金安排,是否面临较大的债务偿付风险,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文化传媒相关业务,如是,说明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经营模式、
收入利润占比等情况以及未来的规划安排。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质疑、舆情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
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
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
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
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
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4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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