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火中取栗”?没那么简单。
6月16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可转债适当性管理规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个人投资者参与处于退市整理期单尚未摘牌的可转债买入交易,需要有2年以上交易经验、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50万以上的条件,同时首次买入上述退市整理期的可转债,还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
(相关资料图)
据悉,今年5月以来,多家A股上市公司股票触及退市指标,相关可转债也将跟随正股“下架”,这成为可转债市场上无先例情形。如何保护可转债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市场关注话题。近期深交所连出两套规则,均指向可转债退市整理期的安排,以完善相关规则。
明确退市整理期可转债交易的投资门槛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对比新旧规定,6月16日深交所出台的《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新增“可转债退市整理期”对个人投资者投资的门槛要求。
据悉,个人投资者参与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买入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深交所强调,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退市整理可转债交易风险揭示书。
有券商营业部人士对此表示,可转债投资门槛通常为资产10万元以及2年以上交易经验,深交所如今对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门槛提升至50万元,可以看出监管对高风险投资行为要求投资者要有高风险承受能力。
《通知》还提到,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不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创业板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转股,但转股后仅可以卖出该等股票,不得买入。
据深交所要求,证券公司应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可转债退市机制渐趋完善
事实上,除上述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外,围绕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整理期间交易安排,深交所和股转公司在6月9日也作出规定。
深交所称,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可转债同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可转债证券简称后冠以“退”标识。
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次日起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同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退市可转债挂牌、转让、转股、回售、赎回、付息、本息兑付等业务均进行了规定。
比如,参与退市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债券持有人,只能卖出其持有的退市可转债。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不得买入退市可转债。
大公国际债市研究团队表示,交易所政策及时出台,设定整理期、完善退市可转债交易规则,维护投资者利益,缓解市场忧虑情绪。
该团队称,展望未来,从政策来看,可转债退市后仍可以转股,在全国股 转公司进行交易。但应该注意到随着正股退市股价或将下跌,同时转换交易场所 或将带来流动性的下降,从而对已退市的可转债带来二次不利影响。此外政策推 动退市可转债完善交易的同时,或也预示着可转债退市将趋于常态化。
蓝盾转债或将进入退市整理期
据悉,上述种种规定均围绕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情形,若公司股票因“面值退市”,股票和可转债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5月29日*ST搜特公告称,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深交所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当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及可转债上市交易。其可转换公司债券“搜特转债”已于5月23日停牌。
因触及了财务退市指标,*ST蓝盾则在5月5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交易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及蓝盾转债上市交易。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据了解,上述两家公司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提交陈述和申辩。截至6月16日,围绕退市结论,尚未有最新消息。不过,在市场看来,蓝盾转债将成为首只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转债。